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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添加日期:2018年09月30日

税委会〔2018〕4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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