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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法规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来源:财 政 部       添加日期:2018年07月12日

财会〔2018〕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2日
  附件下载:
  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docx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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