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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优惠范围,鼓励研发投入——小微和科技企业再获税收优惠“红包”
来源:经济日报 添加日期:2018年07月16日
7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两个文件,分别明确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两部门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0%以上,而小微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产生了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我国自2010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5次上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万元逐步提高至50万元。
“两部门此次将适用于小微企业所得减半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上限调整为100万元的上限,力度非常大,意味着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从2018年开始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税率为10%。”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说。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两部门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进行了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超过5年的亏损无法结转弥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将加大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金额,5年的亏损弥补时间限制可能使相关企业的亏损无法得到足额扣除。
“新政策考虑到科技企业的生命周期特点,鼓励其可持续性加大投入研发,即使前期由于研发支出的扩大发生了亏损,由于结转亏损的期限长达10年,该项成本未来依然有可能税前扣除。”李旭红解释,根据新政策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次年开始连续10年,即使获得了利润也不需全额征税,仅需就扣减亏损后所产生的正的所得额部分缴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可持续经营。
“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利好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的就业、经济发展和科技研发,具有重要意义。”李旭红表示。
两部门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0%以上,而小微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产生了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我国自2010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5次上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万元逐步提高至50万元。
“两部门此次将适用于小微企业所得减半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上限调整为100万元的上限,力度非常大,意味着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从2018年开始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税率为10%。”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说。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两部门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进行了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超过5年的亏损无法结转弥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将加大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金额,5年的亏损弥补时间限制可能使相关企业的亏损无法得到足额扣除。
“新政策考虑到科技企业的生命周期特点,鼓励其可持续性加大投入研发,即使前期由于研发支出的扩大发生了亏损,由于结转亏损的期限长达10年,该项成本未来依然有可能税前扣除。”李旭红解释,根据新政策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次年开始连续10年,即使获得了利润也不需全额征税,仅需就扣减亏损后所产生的正的所得额部分缴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可持续经营。
“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利好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的就业、经济发展和科技研发,具有重要意义。”李旭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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