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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激励科技创新
来源:中国财经报 添加日期:2018年07月12日
今年上半年,科研机构和人员迎来了期盼已久的税收春风。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5月底下发的《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指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是我国领先的电力行业多学科、综合性的科学研究机构,拥有有效专利3356项,国家级科技奖励94项,参加多项电力行业国家标准的制定。据了解,为了更好地配合研发和检测工作,2018年,电科院设备购置计划总金额在1亿元以上,包括科研技改项目、零购项目和电力营销项目,目前正在陆续购进中。而对于电科院来讲,购买研发设备几乎是每年必要的开支,所以对购置部分研发设备可享受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加速折旧政策着实看重。
加速折旧新政策能够帮助企业较大程度地增加现金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展洁告诉记者,在电科院2017年购买的研发设备中,仅设备单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其支出总额就在6000万元左右,占全部设备购置费的五成以上,为公司当年可节约所得税900万元左右。如果按新政500万元的规定,当年享受税收优惠的购置设备金额在1亿元左右,可占全部设备购置费的八成以上,当年节约所得税1500万元以上。
这种加速折旧的方式给予企业的是这部分税负的时间红利,可以让企业免去固定资产逐年折旧的资金占用压力,这种减负方式针对现金流较为紧张的研发性企业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展洁也表示,新政不会对电科院的年度设备购置总量带来较大影响,但是对现金流压力较大的科研产品制造单位将有非常明显的激励作用。
此外,展洁还特别提到对科研人员的个税激励政策。“目前,电科院下辖16个业务部门,上千名科研人员,提高科研人员的直接现金奖励,将能激发更大的研发积极性。”她说。
在今年,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就优先享受到了这样的政策优惠。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7月1日起,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一般通过技术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转化,而资金拨付的次数及频率由专家级技术团队确定,常常采取一事一议,我国累进级的个税征收方式也确实大幅消减了研究人员的这部分收入。
专家认为,新政的设计相当于将科研人员的个税起征点提高,是可以让科技创新能力强、成果收入高的科技人员,获得更好的个税减征额度。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相关管理人员告诉记者:“按照2017年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发放情况估计,若新政实施后,将可以为每位研究者每年减轻约5000元左右个税负担。预计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人数会从去年的100多人增加到今年的300-400人。”
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是我国领先的电力行业多学科、综合性的科学研究机构,拥有有效专利3356项,国家级科技奖励94项,参加多项电力行业国家标准的制定。据了解,为了更好地配合研发和检测工作,2018年,电科院设备购置计划总金额在1亿元以上,包括科研技改项目、零购项目和电力营销项目,目前正在陆续购进中。而对于电科院来讲,购买研发设备几乎是每年必要的开支,所以对购置部分研发设备可享受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加速折旧政策着实看重。
加速折旧新政策能够帮助企业较大程度地增加现金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展洁告诉记者,在电科院2017年购买的研发设备中,仅设备单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其支出总额就在6000万元左右,占全部设备购置费的五成以上,为公司当年可节约所得税900万元左右。如果按新政500万元的规定,当年享受税收优惠的购置设备金额在1亿元左右,可占全部设备购置费的八成以上,当年节约所得税1500万元以上。
这种加速折旧的方式给予企业的是这部分税负的时间红利,可以让企业免去固定资产逐年折旧的资金占用压力,这种减负方式针对现金流较为紧张的研发性企业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展洁也表示,新政不会对电科院的年度设备购置总量带来较大影响,但是对现金流压力较大的科研产品制造单位将有非常明显的激励作用。
此外,展洁还特别提到对科研人员的个税激励政策。“目前,电科院下辖16个业务部门,上千名科研人员,提高科研人员的直接现金奖励,将能激发更大的研发积极性。”她说。
在今年,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就优先享受到了这样的政策优惠。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7月1日起,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一般通过技术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转化,而资金拨付的次数及频率由专家级技术团队确定,常常采取一事一议,我国累进级的个税征收方式也确实大幅消减了研究人员的这部分收入。
专家认为,新政的设计相当于将科研人员的个税起征点提高,是可以让科技创新能力强、成果收入高的科技人员,获得更好的个税减征额度。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相关管理人员告诉记者:“按照2017年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发放情况估计,若新政实施后,将可以为每位研究者每年减轻约5000元左右个税负担。预计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人数会从去年的100多人增加到今年的300-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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