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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货运结算凭证也应缴纳印花税

添加日期:2018年03月09日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风险应对中发现,一家新成立的快递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市内餐饮、食品、水果、饮料、日用品等配送服务,该公司的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其财务会计报表上记载的“主营业务收入”累计金额128610元,已申报缴纳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0元,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经询问,该公司办税人员表示公司刚成立不久,目前接手的零散业务均未签订正式合同,认为不需缴纳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随后,税务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及辅导,企业按规定补缴了税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此,该企业应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快递单等货运结算凭证上注明的货物运输收入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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