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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办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18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税委办〔2018〕11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
  现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有关商品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2018年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税率为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附表6《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上述税号的税率恢复为9%(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
  附件:2018年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菜籽油2个税号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附件下载:
  2018年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菜籽油2个税号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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