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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稽查部门对取得失控发票案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01日

  近年来,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地税合作已逐步扩展到税收工作的各个领域。联合稽查是国地税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尽管基层税务稽查部门在沟通协作机制、联合选案立案、联合进户检查、协同案件审理等方面开展了初步尝试和有益探索,但如何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和制度,不断加强联合稽查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是一个迫切需要探讨的课题。为此,笔者就如何加强当前基层联合稽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稽查协调工作机制。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日常联络会商和情报通报制度,省、市和县区三级稽查机关之间形成税种联查、环环相扣、统一实施的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稽查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搭建国地税稽查信息共享平台,聚合涉税信息,实现自有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的无障碍传递,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三是建立联合稽查选案制度。制定联合检查计划,关联检查风险指标,将共同管辖的重点税源户、上级安排专项检查中的共同管辖户、群众举报及上级转办案件中涉及共同管辖的涉税违法大要案件纳入选案范围,共同商定检查对象,做到精准选案,精准发力。
  四是建立联合税收检查制度。组成联合检查组,设立联合查账室;同时进场,联合调账,共同取证,资料集约使用;各税统查,建立勾稽关系,稽查结论互相印证。并对相互采用对方证据作出相关规定,如出现事后证明另一方证据无效,导致行政及司法败诉作出相应处罚。
  五是建立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联合审理,做到定性准确,处罚标准适当;协同执法,各自按职责权限向纳税人下达稽查文书,协助执行,减少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省一级国地税局应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处罚标准。双方成立市一级协调裁定机构,裁定检查、审理、执行出现的分歧,确保用一个声音对外,体现稽查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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