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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簿贴花 把握四种情形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7年09月22日
税收实务中,部分税务人员对企业资金账簿是按注册资本金额,还是按账载的实收资本征收印花税把握不准。对资金账簿准确贴花,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4种情形。
注册资本金额与实收资本一致的情形。企业设立登记时全额缴足注册资本,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金额与实收资本一致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2011年修订)第二条印花税应税凭证税目表列举的需要贴花的相应规定,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注册资本金额与实收资本不一致的情形。对于企业按《公司法》要求,在设立登记时,股东认缴出资但没有实际缴足,产生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企业只需按照实际缴付的资本(企业账载“实收资本”)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无需按照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额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但同时,2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包括:企业设立登记后,股东持续缴付已经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是企业增资扩股、资产重估、接受捐赠等原因形成账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金的增加额。
注册资本金额与股东实际缴付出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形。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未反映股东认缴出资额与实际缴付出资额情况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税务机关可责令企业提供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据此确定股东实际缴付出资额情况,认定实收资本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资金账簿印花税需要核定的情形。企业既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也不能提供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或其他可证明企业股东实际缴付认缴出资额凭据的,税务机关除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税务机关应核定企业资金账簿印花税,按照企业注册资本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地税局、抚州市地税局)
注册资本金额与实收资本一致的情形。企业设立登记时全额缴足注册资本,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金额与实收资本一致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2011年修订)第二条印花税应税凭证税目表列举的需要贴花的相应规定,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注册资本金额与实收资本不一致的情形。对于企业按《公司法》要求,在设立登记时,股东认缴出资但没有实际缴足,产生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企业只需按照实际缴付的资本(企业账载“实收资本”)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无需按照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额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但同时,2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包括:企业设立登记后,股东持续缴付已经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是企业增资扩股、资产重估、接受捐赠等原因形成账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金的增加额。
注册资本金额与股东实际缴付出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形。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未反映股东认缴出资额与实际缴付出资额情况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税务机关可责令企业提供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据此确定股东实际缴付出资额情况,认定实收资本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资金账簿印花税需要核定的情形。企业既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也不能提供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或其他可证明企业股东实际缴付认缴出资额凭据的,税务机关除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税务机关应核定企业资金账簿印花税,按照企业注册资本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地税局、抚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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