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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

来源:财政部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4日

  日前,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 —政府储备物资》(下称“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答本报记者问详见本期第3版)该准则共6章25条,规范了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主体和确认条件、计量以及披露原则等会计处理要求。
  该准则从会计角度界定了政府储备物资的概念,突出强调政府储备物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公共需求,且须同时满足“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和“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等两项特征。
  该准则明确,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确认主体,即对政府储备物资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为增强操作性,该准则进一步将“行政管理职责”界定为“提出或拟定收储计划、更新(轮换)计划、动用方案等”。
  该准则系统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在初始计量方面,规定了通过外购、委托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等多种方式取得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 在后续计量方面,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计价以及不同情形发出储备物资和储备物资报废、毁损、盘亏等情形的会计处理要求。
  该准则明确了首次执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经确认为固定资产、存货或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准则首次执行日,按该资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政府储备物资;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准则首次执行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历史成本、评估价值、重置成本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将为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完整准确列报政府储备物资信息奠定制度基础,有助于反映政府“家底”,提升政府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能力,并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报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据了解,我国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对于保障国家安全、服务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及其他历史原因,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仅在其账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大量的政府储备物资未入账核算或未恰当核算,导致大量政府储备物资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这是财政部单独制定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的主要原因之一。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
  财会〔2017〕2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财 政 部
  2017年7月28日
  附件下载: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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