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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严控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
来源:中国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行为。企业发生上述经济行为应当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交易,严格控制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
《通知》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关制度,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监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检查。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建立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以及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监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并定期向财政部和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文交所负责为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向财政部报告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通知》要求,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涉及主业关系国家文化安全、符合国家文化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财政部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符合中央文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同一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中央文化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同时,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业增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一是财政部批准的增资事项:符合国家层面文化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符合国家层面文化发展战略需要,因中央文化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中央文化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二是中央文化企业审议决策的增资事项:符合中央文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
《通知》提出,财政部下达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属于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无需进场交易。涉及中央文化企业内部资产转让或文化行业特殊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中央文化企业审核批准。
《通知》还提出,根据文化行业准入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行为进场交易,可以设置与准入要求对应的受让方或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所设资格条件应当经本通知第三条中规定的相应机构批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通知》强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符合交易规则的,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可以要求文交所或相关企业终止国有资产交易。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文交所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或组织相关交易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关制度,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监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检查。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建立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以及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监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并定期向财政部和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文交所负责为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向财政部报告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通知》要求,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涉及主业关系国家文化安全、符合国家文化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财政部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符合中央文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同一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中央文化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同时,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业增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一是财政部批准的增资事项:符合国家层面文化领域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符合国家层面文化发展战略需要,因中央文化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中央文化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二是中央文化企业审议决策的增资事项:符合中央文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
《通知》提出,财政部下达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属于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无需进场交易。涉及中央文化企业内部资产转让或文化行业特殊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中央文化企业审核批准。
《通知》还提出,根据文化行业准入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行为进场交易,可以设置与准入要求对应的受让方或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所设资格条件应当经本通知第三条中规定的相应机构批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通知》强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符合交易规则的,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可以要求文交所或相关企业终止国有资产交易。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文交所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或组织相关交易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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