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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涉税事项年底基本实现全国通
来源:经济日报 添加日期:2017年09月26日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提出在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为统一财务管理、节约管理费用,多采用财务总部集中管理模式,由总部财务人员统一办理涉税事项。为满足纳税人对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需求,《通知》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
“跨省经营企业的范围涵盖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外出经营、跨省异地拥有资产等类型企业。”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孙玉山介绍,这部分企业可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此举将有效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
《通知》明确,在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4类15项涉税事项在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第一,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第二,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第三,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第四,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开具个人所得税等完税证明。
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也对税务部门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部门将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确保全国通办顺利实施。
简单来讲,就是纳税人按规定携带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如果需要领取办理结果,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通知》作为《意见》的首批配套文件,将有力助推《意见》落地生效。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按计划分批推出一系列具体改革措施和相关配套文件,持续优化税收环境,更加有力有效地服务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为统一财务管理、节约管理费用,多采用财务总部集中管理模式,由总部财务人员统一办理涉税事项。为满足纳税人对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需求,《通知》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
“跨省经营企业的范围涵盖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外出经营、跨省异地拥有资产等类型企业。”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孙玉山介绍,这部分企业可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此举将有效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
《通知》明确,在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4类15项涉税事项在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第一,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第二,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第三,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第四,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开具个人所得税等完税证明。
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也对税务部门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部门将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确保全国通办顺利实施。
简单来讲,就是纳税人按规定携带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如果需要领取办理结果,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通知》作为《意见》的首批配套文件,将有力助推《意见》落地生效。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按计划分批推出一系列具体改革措施和相关配套文件,持续优化税收环境,更加有力有效地服务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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