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资讯

四川税务:延长地震灾区纳税申报期限

来源:央视网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17日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8月16日联合下发《关于九寨沟地震灾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出台延长申报期限、延期缴纳税款等六项征管举措,支持纳税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
  一是延长申报期限。将受灾地区8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本月31日,对仍无法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最长可延至2017年12月31日。受灾地区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类等资料可在正常生产经营后一次性报送。
  二是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地震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经省税务机关核准后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缴纳期限,到期后因灾情仍无法缴纳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将缴纳期限延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是免缴查补税款滞纳金。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在2017年8月8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算,至2017年8月8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
  四是核销灾区纳税人欠税。对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五是关于发票供应和税控设备办理。纳税人因地震灾害毁损、丢失空白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发票领购簿等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申请,及时进行核销、备案,补发发票领购簿,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对以上情况不予处罚。纳税人因地震灾害毁损的税控设备,需重新发行的,税务机关比照丢失、被盗金税设备的规定办理,不予处罚。
  六是暂停税务检查。暂停对受灾地区受灾严重企业的税务稽查、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等检查类工作。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9437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