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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添加日期:2017年06月29日

税委会〔2017〕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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