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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点名违规举债涉30项产品 应收账款信托首当其冲
来源:证券日报 添加日期:2017年06月09日
近期,财政部向江苏省政府发函,建议江苏省对已核查确认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及融资平台违规抵押发债等问题进行依法处理。江苏省财政厅亦联合多个部门以“特急文件”的形式转发了财政部通知,并提出了省级层面的补充意见。
从此次财政部“点名”的违规事项来看,共涉及30项违规举债的金融产品,其中有27款为信托计划。从时间上看,涉嫌违规的信托计划合同大多签订于2015年9月份至2016年7月份。
不过在《证券日报》记者对附件中涉及的信托公司及信托计划求证后发现,目前涉及的27款信托计划绝大部分已提前结束。业内人士表示,信托计划的提前结束可能存在多种因素。但在监管政策如此雷厉风行之下,信托公司选择如此“巧合”的时机提前结束信托计划,大半是迫于监管压力的无奈之举。
“巧合”的集中提前结束
5月31日,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多个部门以“特急文件”的形式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并提出了省级层面的补充意见。在财政部函件的附件中,明确列出了经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的30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事项及2项融资平台违规抵押发债事项,而在这30项违规举债涉及的金融产品中,有27款为信托计划、3款为资管计划。就27款信托计划而言,其涉及金额超过60亿元,涉及信托公司的有9家。从信托计划类型看,有半数信托计划为应收账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从时间上看,涉嫌违规的信托计划合同大多签订于2015年9月份至2016年7月份。
事实上,《预算法》修订版于2015年1月1日即已施行,业内熟知的“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也早在2014年就强调,2015年1月1日以后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只有一种形式,即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其他均属于违法违规举债。因此,上述信托公司“顶风作案”的情况当属无疑。
然而,在《证券日报》记者对附件中涉及的信托公司及信托计划向相关信托公司询问具体后续处置措施时发现,目前涉及的27款信托计划绝大部分均已提前结束。
谈及提前结束原因,多家信托公司则语焉不详。某相关信托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表示,提前结束是在双方经充分沟通后的一致决定,是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综合安排。而另有信托公司表示,其涉案项目是在上月刚刚结束,对于具体原因则表示“不好说”。据某国企背景信托公司信托经理介绍,上述情况的出现可能存在多种因素:一般而言,信托计划的提前结束可能是由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对资金使用成本与信托公司无法达成一致,也可能是地方政府或企业另行寻觅到资金来源从而提前还款。但在监管政策如此雷厉风行之下,信托公司选择如此“巧合”的时机提前结束信托计划,大半是迫于监管压力的无奈之举。
机构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出具担保函,并将相关融资及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行为违反了《预算法》及多个政策性文件,责任首当其冲。而处在交易另一端的金融机构也已有收到行政处罚的例子。
今年3月份,财政部网站发布《银监会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 积极配合开展政府债务监督》的公告,披露了银监会对相关金融机构配合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整改情况及问责处理情况。对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6.250, 0.07, 1.13%)驻马店分行、新都桂城村镇银行三家金融机构,银监会不仅对公司处以行政处罚20万元至30万元,更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而在四家金融机构中,仅有山东国际信托未被进行行政处罚,但也被要求“逐一排查存续业务,对违规业务立即清理”。
“按照此前银监会的处罚结果看,如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中主动要求地方政府出台担保函、承诺函等文件,或许也将导致行政处罚。”某信托公司法务人士表示。不过,他亦表示,此次监管重点是对地方政府将涉及融资款项纳入政府债务管理范围或列入同期财政预算,并对部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虚设与政府往来款项、应收账款等行为进行问责。若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并无不当行为,则不会招致处罚。
应收账款信托首当其冲
在此次江苏省遭遇财政部“点名”的27款信托计划中,《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其大部分信托计划均为应收账款信托计划,而具体运作方式则多种多样。例如,有的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签订三方《债权收购合同》,并明确信托公司将成为地方政府债权人。亦有信托公司要求地方财政局承诺,如融资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回购应收账款,产生责任将由地方财政局承担,该局将按期、足额补足该回购价款,并将该款项列入同期预算安排。
近年来,在市场上众多信托产品中,应收账款信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投资者视线之内——而其背后多数为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证券日报》记者查询东方财富(12.400, -0.14,-1.12%)choice数据发现,2016年市场上共成立应收账款信托计划310款,实际发行规模在370亿元之上。而2017年以来,已有51款应收账款信托产品成功发行。
从近期发行的应收账款信托来看,其融资主体主要为城市基础建设、商业地产、交通、农业、制造业等行业,按照信托业协会的信托资产投向划分,其资金主要流入基础产业及工商企业两部分。在这其中,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几乎占领“半壁江山”。
而在此前公开报道中,曾有专业人士指出,应收账款流动化能为地方政府盘活低效资产。政府融资平台虽然资产规模大,但其中有很多低效资产,比如土地、道路、管网等短时期内难以产生充足现金流的资产,在没有金融机构介入时,对政府的应收账款常常变为形式上的“坏账”。信托公司将应收账款设立信托,再进行结构化分层,将优先级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既可盘活平台公司资产,又为政府解决了资金难题,实现政府、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三方共赢”的局面。
在财政部新出台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中则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业界人士表示,这可能是进一步管控今后违规操作政信类应收账款信托的重要举措。
“这种模式中(指平台公司虚构政府采购协议并以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融资),政府采购资金也纳入了财政预算。但是一对比地方财政收入就会发现,应收账款金融远远大于当地的财政收入水平,比如一年全部预算拨款为10亿元,而采购协议规模达100亿元,其实质就是试图打政策的擦边球违法违规举债。”某法律人士对上述条款详述道。
某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公司承接政信类项目,特别是涉及融资标的为政府应收账款类项目,均会对融资主体公司及政府信用进行详细审查,在企业现金流、偿债能力、政府GDP情况、财政收入水平等方面需达到相当严格的标准才能允许上会讨论。该负责人亦表示,目前其所在信托公司并不会要求融资企业或地方政府出具承诺函。“‘承诺函’目前只能说是‘安慰函’,无论地方政府是否出具相关函件,信托公司都会以严格的标准审查融资主体。就此前合作项目而言,‘安慰函’安慰的并不是信托公司,而是投资者。”
“投资一个信托产品,动辄几百万资金的投入,即使追求高收益,对安全性的要求也是较高的,相对来讲,地方政府欠账总是更让人放心的。”一位投资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对记者表示。
从此次财政部“点名”的违规事项来看,共涉及30项违规举债的金融产品,其中有27款为信托计划。从时间上看,涉嫌违规的信托计划合同大多签订于2015年9月份至2016年7月份。
不过在《证券日报》记者对附件中涉及的信托公司及信托计划求证后发现,目前涉及的27款信托计划绝大部分已提前结束。业内人士表示,信托计划的提前结束可能存在多种因素。但在监管政策如此雷厉风行之下,信托公司选择如此“巧合”的时机提前结束信托计划,大半是迫于监管压力的无奈之举。
“巧合”的集中提前结束
5月31日,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多个部门以“特急文件”的形式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并提出了省级层面的补充意见。在财政部函件的附件中,明确列出了经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的30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事项及2项融资平台违规抵押发债事项,而在这30项违规举债涉及的金融产品中,有27款为信托计划、3款为资管计划。就27款信托计划而言,其涉及金额超过60亿元,涉及信托公司的有9家。从信托计划类型看,有半数信托计划为应收账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从时间上看,涉嫌违规的信托计划合同大多签订于2015年9月份至2016年7月份。
事实上,《预算法》修订版于2015年1月1日即已施行,业内熟知的“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也早在2014年就强调,2015年1月1日以后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只有一种形式,即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其他均属于违法违规举债。因此,上述信托公司“顶风作案”的情况当属无疑。
然而,在《证券日报》记者对附件中涉及的信托公司及信托计划向相关信托公司询问具体后续处置措施时发现,目前涉及的27款信托计划绝大部分均已提前结束。
谈及提前结束原因,多家信托公司则语焉不详。某相关信托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表示,提前结束是在双方经充分沟通后的一致决定,是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综合安排。而另有信托公司表示,其涉案项目是在上月刚刚结束,对于具体原因则表示“不好说”。据某国企背景信托公司信托经理介绍,上述情况的出现可能存在多种因素:一般而言,信托计划的提前结束可能是由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对资金使用成本与信托公司无法达成一致,也可能是地方政府或企业另行寻觅到资金来源从而提前还款。但在监管政策如此雷厉风行之下,信托公司选择如此“巧合”的时机提前结束信托计划,大半是迫于监管压力的无奈之举。
机构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出具担保函,并将相关融资及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行为违反了《预算法》及多个政策性文件,责任首当其冲。而处在交易另一端的金融机构也已有收到行政处罚的例子。
今年3月份,财政部网站发布《银监会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 积极配合开展政府债务监督》的公告,披露了银监会对相关金融机构配合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整改情况及问责处理情况。对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6.250, 0.07, 1.13%)驻马店分行、新都桂城村镇银行三家金融机构,银监会不仅对公司处以行政处罚20万元至30万元,更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而在四家金融机构中,仅有山东国际信托未被进行行政处罚,但也被要求“逐一排查存续业务,对违规业务立即清理”。
“按照此前银监会的处罚结果看,如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中主动要求地方政府出台担保函、承诺函等文件,或许也将导致行政处罚。”某信托公司法务人士表示。不过,他亦表示,此次监管重点是对地方政府将涉及融资款项纳入政府债务管理范围或列入同期财政预算,并对部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虚设与政府往来款项、应收账款等行为进行问责。若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并无不当行为,则不会招致处罚。
应收账款信托首当其冲
在此次江苏省遭遇财政部“点名”的27款信托计划中,《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其大部分信托计划均为应收账款信托计划,而具体运作方式则多种多样。例如,有的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签订三方《债权收购合同》,并明确信托公司将成为地方政府债权人。亦有信托公司要求地方财政局承诺,如融资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回购应收账款,产生责任将由地方财政局承担,该局将按期、足额补足该回购价款,并将该款项列入同期预算安排。
近年来,在市场上众多信托产品中,应收账款信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投资者视线之内——而其背后多数为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证券日报》记者查询东方财富(12.400, -0.14,-1.12%)choice数据发现,2016年市场上共成立应收账款信托计划310款,实际发行规模在370亿元之上。而2017年以来,已有51款应收账款信托产品成功发行。
从近期发行的应收账款信托来看,其融资主体主要为城市基础建设、商业地产、交通、农业、制造业等行业,按照信托业协会的信托资产投向划分,其资金主要流入基础产业及工商企业两部分。在这其中,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几乎占领“半壁江山”。
而在此前公开报道中,曾有专业人士指出,应收账款流动化能为地方政府盘活低效资产。政府融资平台虽然资产规模大,但其中有很多低效资产,比如土地、道路、管网等短时期内难以产生充足现金流的资产,在没有金融机构介入时,对政府的应收账款常常变为形式上的“坏账”。信托公司将应收账款设立信托,再进行结构化分层,将优先级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既可盘活平台公司资产,又为政府解决了资金难题,实现政府、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三方共赢”的局面。
在财政部新出台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中则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业界人士表示,这可能是进一步管控今后违规操作政信类应收账款信托的重要举措。
“这种模式中(指平台公司虚构政府采购协议并以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融资),政府采购资金也纳入了财政预算。但是一对比地方财政收入就会发现,应收账款金融远远大于当地的财政收入水平,比如一年全部预算拨款为10亿元,而采购协议规模达100亿元,其实质就是试图打政策的擦边球违法违规举债。”某法律人士对上述条款详述道。
某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公司承接政信类项目,特别是涉及融资标的为政府应收账款类项目,均会对融资主体公司及政府信用进行详细审查,在企业现金流、偿债能力、政府GDP情况、财政收入水平等方面需达到相当严格的标准才能允许上会讨论。该负责人亦表示,目前其所在信托公司并不会要求融资企业或地方政府出具承诺函。“‘承诺函’目前只能说是‘安慰函’,无论地方政府是否出具相关函件,信托公司都会以严格的标准审查融资主体。就此前合作项目而言,‘安慰函’安慰的并不是信托公司,而是投资者。”
“投资一个信托产品,动辄几百万资金的投入,即使追求高收益,对安全性的要求也是较高的,相对来讲,地方政府欠账总是更让人放心的。”一位投资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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