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18日
财办建[201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独立系统项目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清算范围为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2〕1067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财建〔2013〕6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建〔2014〕489号)和《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内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接网工程项目和公共独立系统。
二、本次清算工作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展,工作指南见附件。
三、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组织下属各省级电网企业,通过信息平台注册并填报2012-201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并上传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关材料经所在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在线初审后,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通过信息平台复审、汇总生成最终版,于2017年8月30日前行文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请各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不属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辖区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以及公共独立系统项目单位,通过信息平台注册并填报2012-201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并上传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各省(区、市)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通过信息平台对辖区内所有清算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在线初审,并将辖区内不属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以及公共独立系统项目单位填报的清算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审、汇总生成最终版,于2017年8月30日前行文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五、对于项目并网发电时间内电价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清算时应分时段填报收购电量和所对应的补助标准。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4月18日
附件下载: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