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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会遇到哪些税务问题?
来源:经济观察网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22日
5月14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推动贸易畅通”平行主题会议,并作了题为“深化税收合作,促进经贸畅通”的发言。
王军认为深化税收合作,建立各国共同遵循的税收规则与指引,有利于消除税收壁垒和国际重复征税,优化生产要素跨境配置,以税收上的共同遵循扩大“一带一路”经贸交往的共同利益;深化税收合作,建立有效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寻求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以税收上的平等磋商促进“一带一路”经贸交往中的公平竞争;深化税收合作,建立跨境税收服务咨询和征管协作机制,有利于提高税收透明度,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合规经营,以税收上的确定性增进“一带一路”经贸交往中投资者信心。
那么在一带一路投资中有哪些税务问题要解决?解决那些税务问题更能够增加投资的信心。
特别是东南亚、非洲、俄罗斯联邦及中亚地区存在高税务风险,需要重点防控;而美加、澳新等发达国家因税务体系复杂,办事处亟需掌握当地国内税法的基本规定和征管要求,才能避免非主观疏漏风险。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处长告诉经济观察网,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税负比较重。例如,加纳的企业所得税采用预扣税形式,不按利润总额比例交税,预扣企业所得税为收入的5%、增值税税率为收入的17.5%(进项可以抵扣)和资源税为购买应税产品不含增值税的5%;印尼企业所得税采取预扣税形式,为收入的3%、增值税税率高达收入的10%。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简称中交四航院)创建于1964年,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该公司与巴基斯坦、越南、苏丹、安哥拉等几十个国家有了业务的往来,完成了巴基斯坦瓜达尔深水港、安哥拉罗安达油码头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勘察设计项目。
四航局刘处长还向记者反映:“我们公司境外业务主要分布在非洲、东南亚、拉丁美洲和南亚等地区,这些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税收制度相对不完善,当地税务机关办事效率感觉不太理想,官僚主义还是比较严重的,索要小费现象也比较普遍,也没有什么纳税服务。还有就是,当地办税要请翻译、中介,都要收费,这些都增加了办税成本。相较而言,在我们国内办税就轻松很多,邮政配送、电子税务局都可以让我们足不出户办理多项业务,纳税人学堂和国税微信公众号都为我们及时讲解了相关的政策,办税体验和国外相比非常好。”
另外,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财务部门负责人刘处长表示,“以我们的母公司中国交建为例,集团为增强企业出海竞争力,提高业务开展效率和降低公司成本,中国交建部署中国港湾、中国路桥和中交国际三家全资子公司作为海外业务平台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和其他二级子公司配合,大家资源共享,并以平台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名义投标。待项目中标后,平台境外子公司将设计和施工部分分包给其他二级子公司。在增值税方面,平台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我们公司作为二级子公司,由于工程款、合同等均与境内平台公司相关,但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但从实质角度看,境外工程服务实质是由我们公司承办,我们公司希望能享受与平台公司一样的税收待遇,享有增值税免税优惠。”
目前,我国已与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在消除重复征税、降低所在国税负、协商解决税务争端、避免税收歧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南航菲律宾办事处为例,2014年6月27日,菲律宾税务机关对南航设立在菲律宾马尼拉的办事处实施稽查补税行为,要求南航马尼拉办事处就运输收入补缴税款,加上滞纳金及罚款共计约人民币600万元。南航认为,菲律宾税务机关违反《中菲协定》,对南航马尼拉办事处的稽查补税行为属于重复征税,南航马尼拉办事处已向马尼拉国税局和菲律宾国税总局提交了抗议说明,菲方一直未给出正面反馈和处理意见。对此,开发区国税辅导南航通过启动中非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境外涉税争端。2015年4月21日,南航向开发区国税递交了《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开发区国税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南航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并提交广州市国税进行受理,最终由广东省国税将申请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就上述事项向菲律宾税务局发出函件要求开展相互协商,截止目前,菲方虽未回函或撤回稽查补税通知书,但已不再向当地南航办事处实施催缴行为,办事处目前的各项涉税业务事项能够正常开展。
以南航柬埔寨金边办事处为例,柬埔寨税局在对金边办事处实施税务稽查时不合理核定应纳税所得。当地税务机关依据从金边搭乘南航飞机离境的乘客人数和平均票价核算办事处营业收入,但不核定和匹配办事处所垫付的航班运营成本和费用,导致办事处大量成本费用无法抵减,办事处因此频繁收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出的要求其补缴高额税款的审罚单。
由于我国与柬埔寨尚未签订税收协定,近年来虽有签订航空协定但无税务条款,故无法通过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涉税争端。广州国税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了南航在柬埔寨遭遇的税务问题,税务总局表示,正加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力度,尽快实现税收协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面覆盖。
南航走出去遇到的主要税务问题可以看出,海外业务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或航空协定,当地税收政策和征管要求混乱,或是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但当地税务机关对协定的理解与南航存在较大争议,要求南航缴纳不合理的高额税款,部分甚至采取强制或较激烈的方式。企业在当地缺少政策保护,无力与当地税局进行合理抗辩,解决涉税争端存在不小困难。
王军认为深化税收合作,建立各国共同遵循的税收规则与指引,有利于消除税收壁垒和国际重复征税,优化生产要素跨境配置,以税收上的共同遵循扩大“一带一路”经贸交往的共同利益;深化税收合作,建立有效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寻求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以税收上的平等磋商促进“一带一路”经贸交往中的公平竞争;深化税收合作,建立跨境税收服务咨询和征管协作机制,有利于提高税收透明度,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合规经营,以税收上的确定性增进“一带一路”经贸交往中投资者信心。
那么在一带一路投资中有哪些税务问题要解决?解决那些税务问题更能够增加投资的信心。
特别是东南亚、非洲、俄罗斯联邦及中亚地区存在高税务风险,需要重点防控;而美加、澳新等发达国家因税务体系复杂,办事处亟需掌握当地国内税法的基本规定和征管要求,才能避免非主观疏漏风险。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处长告诉经济观察网,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税负比较重。例如,加纳的企业所得税采用预扣税形式,不按利润总额比例交税,预扣企业所得税为收入的5%、增值税税率为收入的17.5%(进项可以抵扣)和资源税为购买应税产品不含增值税的5%;印尼企业所得税采取预扣税形式,为收入的3%、增值税税率高达收入的10%。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简称中交四航院)创建于1964年,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该公司与巴基斯坦、越南、苏丹、安哥拉等几十个国家有了业务的往来,完成了巴基斯坦瓜达尔深水港、安哥拉罗安达油码头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勘察设计项目。
四航局刘处长还向记者反映:“我们公司境外业务主要分布在非洲、东南亚、拉丁美洲和南亚等地区,这些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税收制度相对不完善,当地税务机关办事效率感觉不太理想,官僚主义还是比较严重的,索要小费现象也比较普遍,也没有什么纳税服务。还有就是,当地办税要请翻译、中介,都要收费,这些都增加了办税成本。相较而言,在我们国内办税就轻松很多,邮政配送、电子税务局都可以让我们足不出户办理多项业务,纳税人学堂和国税微信公众号都为我们及时讲解了相关的政策,办税体验和国外相比非常好。”
另外,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财务部门负责人刘处长表示,“以我们的母公司中国交建为例,集团为增强企业出海竞争力,提高业务开展效率和降低公司成本,中国交建部署中国港湾、中国路桥和中交国际三家全资子公司作为海外业务平台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和其他二级子公司配合,大家资源共享,并以平台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名义投标。待项目中标后,平台境外子公司将设计和施工部分分包给其他二级子公司。在增值税方面,平台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我们公司作为二级子公司,由于工程款、合同等均与境内平台公司相关,但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但从实质角度看,境外工程服务实质是由我们公司承办,我们公司希望能享受与平台公司一样的税收待遇,享有增值税免税优惠。”
目前,我国已与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在消除重复征税、降低所在国税负、协商解决税务争端、避免税收歧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南航菲律宾办事处为例,2014年6月27日,菲律宾税务机关对南航设立在菲律宾马尼拉的办事处实施稽查补税行为,要求南航马尼拉办事处就运输收入补缴税款,加上滞纳金及罚款共计约人民币600万元。南航认为,菲律宾税务机关违反《中菲协定》,对南航马尼拉办事处的稽查补税行为属于重复征税,南航马尼拉办事处已向马尼拉国税局和菲律宾国税总局提交了抗议说明,菲方一直未给出正面反馈和处理意见。对此,开发区国税辅导南航通过启动中非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境外涉税争端。2015年4月21日,南航向开发区国税递交了《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开发区国税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南航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并提交广州市国税进行受理,最终由广东省国税将申请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就上述事项向菲律宾税务局发出函件要求开展相互协商,截止目前,菲方虽未回函或撤回稽查补税通知书,但已不再向当地南航办事处实施催缴行为,办事处目前的各项涉税业务事项能够正常开展。
以南航柬埔寨金边办事处为例,柬埔寨税局在对金边办事处实施税务稽查时不合理核定应纳税所得。当地税务机关依据从金边搭乘南航飞机离境的乘客人数和平均票价核算办事处营业收入,但不核定和匹配办事处所垫付的航班运营成本和费用,导致办事处大量成本费用无法抵减,办事处因此频繁收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出的要求其补缴高额税款的审罚单。
由于我国与柬埔寨尚未签订税收协定,近年来虽有签订航空协定但无税务条款,故无法通过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涉税争端。广州国税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了南航在柬埔寨遭遇的税务问题,税务总局表示,正加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力度,尽快实现税收协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面覆盖。
南航走出去遇到的主要税务问题可以看出,海外业务所在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或航空协定,当地税收政策和征管要求混乱,或是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但当地税务机关对协定的理解与南航存在较大争议,要求南航缴纳不合理的高额税款,部分甚至采取强制或较激烈的方式。企业在当地缺少政策保护,无力与当地税局进行合理抗辩,解决涉税争端存在不小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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