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核定征收企业注销清算莫忘归集成本费用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03日
最近,《人民的名义》火遍大江南北,剧中达康书记陪同沙瑞金书记视察的万亩茶园,取景就在高淳国际慢城的淳青茶园。电视剧的火爆带动了当地旅游业发展。高淳区国地税干部联合走进茶园,了解茶农们的收入情况,向游客和茶农们宣传税法。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是一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年初因经营不善申请注销,在注销清算过程中产生了大额的清算所得,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缴税款。
税务分析: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通常在日常财务核算时,根据相关规定,应纳税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税率,故企业只重视收入、营业额、销售额的入账,忽略成本、费用的入账。虽然在日常报税中不受影响,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无论企业经营期间采取的是何种征收方式,清算期间均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少计的成本费用都会导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虚增,不仅增加了清算所得,还会导致清算个人所得税的增加。
税务机关提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平时应注意成本、费用的归集入账,避免注销清算时虚增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