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会法规

关于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的通知

来源: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02日

会考〔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加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无纸化考试行为,维护考场秩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我们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会考〔2015〕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联系。
  附件:《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附件: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完成电子签到及身份校验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桌面上方,以备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用纸和演算用笔,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机、电子设备应设置成关机状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违者按违纪处理。
  中级资格考生参加考试,可以携带免套非立体式不带存储功能的电子计算器。
  第五条 考生入座后,在考试系统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登录后认真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照片、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等待考试开始。
  第六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尊重并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应当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黑屏、断网、断电、无法登录考试系统、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考试结束后,考试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上述问题。在异常情况处置期间,考生应在座位上安静等待,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引导。根据处置时间,将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延长相关考生的考试时间或更改其考试批次。
  第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进行电子签到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不再接受该考生登录。
  第九条 考生在进入考场电子签到后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入考场。
  考生在考试中途暂离考场,其离场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十条 考试开始9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试结束时,系统自动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统一交卷。
  第十一条 考生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关闭考试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或喧哗。
  第十二条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5月5日印发的会考﹝2015﹞6号文件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同时废止。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5474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