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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20日

财库[2017]26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保障国债做市支持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月20日
  附件: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保障国债做市支持工作公平、公正、有序,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以下简称操作现场),是指在规定的操作时间内,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指令,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完成国债做市支持相关操作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是指对操作现场人员和操作等方面的管理,包括操作现场人员管理、操作现场出入管理、操作现场通讯管理和技术支持管理。
  第二章 操作现场人员管理
  第四条 操作现场人员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派出的相关工作人员。每次操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拆借中心原则上各派出1至2人进入操作现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拆借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操作现场人员名单(格式见附1),名单由同业拆借中心保管,用于进行操作现场出入登记管理。名单上未列示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操作现场。有关单位名单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 财政部操作现场人员负责组织操作现场各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负责监督操作现场相关工作合规有序进行。
  第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操作现场人员负责保障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及操作现场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 竞价结果需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情形的,有权拒绝在竞价结果上签字。
  第八条 同业拆借中心操作现场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操作现场情况记录表(格式见附2),记录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情况,并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妥善存档保存。
  第九条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期间,操作现场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债做市支持相关竞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参与机构修改竞价价位、增加或减少申购或申售量及进行其他有违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公平、公正、有序原则的行为。
  第三章 操作现场出入管理
  第十条 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在操作现场入口设置值守区,不迟于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开始前半小时派员值守,办理操作现场出入登记手续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操作现场人员应当于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开始前在值守区履行登记手续,记录本人姓名和进入时间,并于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开始前进入操作现场。
  第十二条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期间,所有进入操作现场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操作现场。如因身体严重不适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操作现场的,必须由非本单位的其他操作现场人员中1人全程陪同。
  第四章 操作现场通讯管理
  第十三条 操作现场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隔离,并全程实施无线电屏蔽。
  第十四条 操作现场应当配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的监测端、专用固定电话、专用打印机等必要设备。操作现场所有专用固定电话应当实行通话录音。
  第十五条 操作现场人员禁止携带任何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操作现场。操作现场人员应当在进入操作现场前,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存放于值守区的专用保管箱,同业拆借中心值守人员应当登记手机等通讯设备存取情况。
  第五章 技术支持管理
  第十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做好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技术支持工作,确保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等相关系统能够实现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竞价所需各项功能。
  第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应当确保操作现场专用固定电话等设备运行正常,通讯线路畅通,并有效实施无线电屏蔽。
  第十八条 同业拆借中心操作现场人员确需其他技术支持人员协助解决问题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同意后,可使用专用固定电话通知相关技术支持人员进入操作现场。技术支持人员进入操作现场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同业拆借中心应当按规定核对进入操作现场的人员,并在值守区配备专用保管箱,妥善保管操作现场人员的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二十条 同业拆借中心应当保存操作现场情况记录表、操作现场专用固定电话录音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同业拆借中心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信息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操作现场如发生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况,由财政部操作现场人员商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年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人员名单
  2.××年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情况记录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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