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投资者名义购买汽车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18日
案情简介
市民王小姐毕业后自主创业,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专门从事进口酒品批发零售业务。去年公司发展较好,为了更方便业务交往,王小姐使用企业账上的钱款以其个人名义购置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该车由王小姐一人使用,多数用于业务工作,但同时也满足王小姐上下班、自驾游等个人生活所需。代账会计在计算王小姐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时将购车的20万元以及车辆使用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作为经营费用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指出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
税务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王小姐购车所用的20万元应视为利润分配计入个人所得,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汽油费、保险费、维修费等费用的处理,《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三款明确了,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如果王小姐不能将车辆使用费用按照生活费用和经营费用进行准确划分,那么只能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