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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社会力量 兴办教育 放宽准入条件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19日

  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经梳理,《意见》共7部分30条,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等。
  同日,教育部还联合其他部委发布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两个细则文件。
  据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两个细则属于操作层面的文件,具体细化了《意见》的相关要求。
  “总体而言,此次的《意见》和《细则》是对民促法第三次修订,在大的方向和基调上所作的进一步说明。”教育产业投资人王磊认为,政府对民办教育、民间资本依然是鼓励的姿态。与此同时,还需要等待各省的细则陆续出台,相信也不会太远了。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于2016年11月获得通过,宣告民办教育正式获得明确的“身份”。而民办教育的具体走向,还有赖于政府进一步的制度设计。
  1月18日发布的《意见》,正是中央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的全面部署。
  《意见》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等。
  在创新体制机制方面,《意见》明确,要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具体而言,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就不得限制。
  另外,还要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在完善扶持政策方面,《意见》提出,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建立健全政府补贴的标准、程序及具体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制度,鼓励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包括“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即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教育产业投资人王磊认为,这一条细则敲定了政策的基调,即便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也要体现公益属性,所以在未来获得“合理回报”方面一定会有所约束的。
  在王磊看来,整体上来讲,对民办教育、民间资本依然是鼓励的姿态,整个教育产业在这种政策导向将持续发展。
  营利性民办学校 管理细则出炉
  与《若干意见》同时发布的,还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两个细则文件属于操作层面的文件,由教育部联合其他部委共同发布,是对《若干意见》相关要求的具体细化。
  其中,《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则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在审批方法上,细则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从细则来看,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规范管理或将更加严格。如细则提出“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等要求。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认为,总体而言,《意见》和两套细则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进一步细化了扶持和管理政策。但还有一些问题有待明确,例如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费优惠等。同时,接下来地方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建议要放宽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制,尽可能交由市场调节。在对民办学校的补偿和奖励方面也应有个更加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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