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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产权保护文件护航民企:恒法保障恒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29日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该文件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重大宣示、庄严承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重大改革举措,对于开创我国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大意义。11月28日,《意见》单行本,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在全国新华书店发行。
导读
由于产权保护的不平等体现在现行法律中,《意见》提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恒产的前提是恒法,而法律必须是稳定、公正、透明的。”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意见》从11个方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了全面部署。
从今年8月《意见》经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到如今印发实施,《意见》始终备受社会,尤其是民营经济主体关注。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10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97725亿元,同比名义增长2.9%;前10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3%。
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1-10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累计1459.6亿美元,同比增长53.3%。
对内投资增长缓慢与对外投资的亢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间投资者的心态。“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
历经一年多研究出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高层破题后,早在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鹤主持召开委内改革专题会议,对开展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作出安排部署。
今年5月31日,刘鹤再次主持召开改革专题会议,他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提振市场信心特别是企业家信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投资兴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保持经济发展持久动力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参加了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意见》举行的内部论证。刘俊海建议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虽然上述建议最终没有出现在《意见》中,但刘俊海仍认为,“这是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第一次系统、全面地阐述产权保护的政策逻辑,其中既有政治承诺,又有法律保障。”
到今年8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意见》认为,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
民营企业的“原罪”在哪?
“平等保护的反面是什么?是特权和歧视,这两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里仍然存在,特权是国有企业的特权,歧视是对民营企业的歧视。”11月6日,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
从《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可以反映这种观念上的问题。物权法在总则中明确写到: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江平介绍,但是立法过程中,这一条款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最终达成妥协,在总则里面又加上了一句: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想这是一个二元论,经济上是平等的,政治上是不平等的,这种说法实际上隐藏着一种民营企业的原罪。”江平说。
另外,《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第六十六条规定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江平认为,《物权法》将“私人财产”保护前面加了“合法”两字,也就是说私人的合法财产才受保护,这句话出来了之后,民营企业人士说,就意味着他们的财产里面有一些合法,有一些不合法,不合法不加保护,合法的才加以保护。
恒产的前提是恒法
由于产权保护的不平等体现在现行法律中,《意见》提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恒产的前提是恒法,而法律必须是稳定、公正、透明的。”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意见》从民法、商法、刑法三个层次提出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在民法层次,《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将分两步进行,争取在明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再将合同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并入最终的民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11月21日至23日在四川省就制定民法总则进行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他说,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产权等各种权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保护。
在商法层次,《意见》提出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过去我们曾颁布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这些以出资人所有制形式划分的法律法规,但随后这样的立法思路被《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代替。如果按照所有制形式立法,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面对的市场准入政策不一样,那当然会损害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刘俊海说。
在刑法层次,《意见》提出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需要适时修订刑法,梳理一些犯罪类型,同时适当提高一些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刘俊海说。
导读
由于产权保护的不平等体现在现行法律中,《意见》提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恒产的前提是恒法,而法律必须是稳定、公正、透明的。”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意见》从11个方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了全面部署。
从今年8月《意见》经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到如今印发实施,《意见》始终备受社会,尤其是民营经济主体关注。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10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97725亿元,同比名义增长2.9%;前10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3%。
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1-10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累计1459.6亿美元,同比增长53.3%。
对内投资增长缓慢与对外投资的亢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间投资者的心态。“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
历经一年多研究出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高层破题后,早在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鹤主持召开委内改革专题会议,对开展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作出安排部署。
今年5月31日,刘鹤再次主持召开改革专题会议,他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提振市场信心特别是企业家信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投资兴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保持经济发展持久动力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参加了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意见》举行的内部论证。刘俊海建议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虽然上述建议最终没有出现在《意见》中,但刘俊海仍认为,“这是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第一次系统、全面地阐述产权保护的政策逻辑,其中既有政治承诺,又有法律保障。”
到今年8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意见》认为,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
民营企业的“原罪”在哪?
“平等保护的反面是什么?是特权和歧视,这两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里仍然存在,特权是国有企业的特权,歧视是对民营企业的歧视。”11月6日,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
从《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可以反映这种观念上的问题。物权法在总则中明确写到: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江平介绍,但是立法过程中,这一条款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最终达成妥协,在总则里面又加上了一句: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想这是一个二元论,经济上是平等的,政治上是不平等的,这种说法实际上隐藏着一种民营企业的原罪。”江平说。
另外,《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第六十六条规定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江平认为,《物权法》将“私人财产”保护前面加了“合法”两字,也就是说私人的合法财产才受保护,这句话出来了之后,民营企业人士说,就意味着他们的财产里面有一些合法,有一些不合法,不合法不加保护,合法的才加以保护。
恒产的前提是恒法
由于产权保护的不平等体现在现行法律中,《意见》提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恒产的前提是恒法,而法律必须是稳定、公正、透明的。”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意见》从民法、商法、刑法三个层次提出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在民法层次,《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将分两步进行,争取在明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再将合同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并入最终的民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11月21日至23日在四川省就制定民法总则进行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他说,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产权等各种权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保护。
在商法层次,《意见》提出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过去我们曾颁布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这些以出资人所有制形式划分的法律法规,但随后这样的立法思路被《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代替。如果按照所有制形式立法,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面对的市场准入政策不一样,那当然会损害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刘俊海说。
在刑法层次,《意见》提出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需要适时修订刑法,梳理一些犯罪类型,同时适当提高一些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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