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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科技型央企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
来源:经济参考报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23日
国务院国资委22日发布新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科技型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国资委表示,下一步将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布局和中央企业“十三五”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资委强调,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在股权激励上,要稳妥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应当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在分红激励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
这是国企改革明确了新方向后,国资委进一步落实政策要求所出台的新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顺利进行,国资委此次也明确了多项“红线”。
首先,在股权和分红激励起步阶段,同一企业原则上应当以一种方式为主。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同时中央企业应当从经营发展战略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
其次,央企应当将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兑现,其中分红激励总额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单列管理。岗位分红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统筹好与当期工资总额管理的关系,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出现工资效益不匹配,企业在实施项目分红激励原则上应当采取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激励水平、兑现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激励总额根据项目规模、市场化程度合理确定,并鼓励央企适度拉开激励对象收入分配差距。
再次,国资委明确,要求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除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
实际上,在此前的国资研究中,对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已经做了很多的探讨。而相对于股权激励存在股权授予审批、转让退出的操作问题,国企改革专家周放生曾表示,“分红权改革”几乎没有门槛,不动产权,不动决策权;不动存量,不涉及改制,不涉及流失;不影响职工岗位,保持企业稳定。易启动,见效快。“分红权改革”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创造出改革红利,完全符合中央“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共享”理念。
国资委强调,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在股权激励上,要稳妥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应当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在分红激励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
这是国企改革明确了新方向后,国资委进一步落实政策要求所出台的新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顺利进行,国资委此次也明确了多项“红线”。
首先,在股权和分红激励起步阶段,同一企业原则上应当以一种方式为主。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同时中央企业应当从经营发展战略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
其次,央企应当将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兑现,其中分红激励总额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单列管理。岗位分红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统筹好与当期工资总额管理的关系,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出现工资效益不匹配,企业在实施项目分红激励原则上应当采取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激励水平、兑现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激励总额根据项目规模、市场化程度合理确定,并鼓励央企适度拉开激励对象收入分配差距。
再次,国资委明确,要求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除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
实际上,在此前的国资研究中,对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已经做了很多的探讨。而相对于股权激励存在股权授予审批、转让退出的操作问题,国企改革专家周放生曾表示,“分红权改革”几乎没有门槛,不动产权,不动决策权;不动存量,不涉及改制,不涉及流失;不影响职工岗位,保持企业稳定。易启动,见效快。“分红权改革”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创造出改革红利,完全符合中央“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共享”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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