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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银行业存款保费税前扣除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通知指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