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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2016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07日

财库(2016)144号

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6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7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2.75%;按年付息,每年9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3年9月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16年9月21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9月22日进行分销;9月26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2016年9月21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6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个、15个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6年9月22日前(含9月22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日期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70—16120—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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