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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充电难 四部委发文鼓励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桩建设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13日
导读
《通知》明确了电动汽车车主、电 动汽车生产企业、供电公司、物业服 务企业、地产开发商等各方职责,并 要求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建设充电 设施建设,有望减少电动汽车车主独 自安装充电桩时遭遇困难的状况。
9月12日,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和住建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
前者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后者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通知》明确了电动汽车车主、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供电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地产开发商等各方职责,并要求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建设充电设施建设,有望减少电动汽车车主独自安装充电桩时遭遇困难的状况。
“居民区的公用桩建设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由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多类主体进行探索,不同的区域建设主体也不同,最终哪类主体更合适,要由市场说了算。”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童光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此外,《通知》提出,国家将分批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重点城市开展试点示范。
规范新建居民区设施建设
《通知》提出,加强现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
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
“一般来说,现有居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公用桩为主、自用桩为辅。”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秘书长助理刘永东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现有居民区的公用桩改造工程相对较大。
《通知》提出,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国家能源局提出,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童光毅解释,国家的资金政策支持,在此前就有的专项建设基金方式基础上,还包括贴息、专项债券等多种方式。不同的项目支持方式不同,具体额度也不同。
《通知》提出,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
国家能源局要求,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鼓励多种创新运营模式
《通知》提出,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刘永东指出,这实际上是明确了住建部门的管理责任,这样可以保证住宅项目在设计之初就考虑到了充电桩的安装需求。
《通知》要求,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主体作用。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国家能源局提出,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三种创新运营模式。
“所谓智能充电管理包括单一桩串联后的网络化管理和一体多个桩的网络化管理等多种智能管理模式,目前各地都还在探索,尚无十分成熟的模式。”童光毅解释。
《通知》明确了电动汽车车主、电 动汽车生产企业、供电公司、物业服 务企业、地产开发商等各方职责,并 要求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建设充电 设施建设,有望减少电动汽车车主独 自安装充电桩时遭遇困难的状况。
9月12日,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和住建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
前者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后者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通知》明确了电动汽车车主、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供电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地产开发商等各方职责,并要求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建设充电设施建设,有望减少电动汽车车主独自安装充电桩时遭遇困难的状况。
“居民区的公用桩建设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由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多类主体进行探索,不同的区域建设主体也不同,最终哪类主体更合适,要由市场说了算。”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童光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此外,《通知》提出,国家将分批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重点城市开展试点示范。
规范新建居民区设施建设
《通知》提出,加强现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
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
“一般来说,现有居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公用桩为主、自用桩为辅。”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秘书长助理刘永东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现有居民区的公用桩改造工程相对较大。
《通知》提出,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国家能源局提出,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童光毅解释,国家的资金政策支持,在此前就有的专项建设基金方式基础上,还包括贴息、专项债券等多种方式。不同的项目支持方式不同,具体额度也不同。
《通知》提出,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
国家能源局要求,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鼓励多种创新运营模式
《通知》提出,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刘永东指出,这实际上是明确了住建部门的管理责任,这样可以保证住宅项目在设计之初就考虑到了充电桩的安装需求。
《通知》要求,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主体作用。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国家能源局提出,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三种创新运营模式。
“所谓智能充电管理包括单一桩串联后的网络化管理和一体多个桩的网络化管理等多种智能管理模式,目前各地都还在探索,尚无十分成熟的模式。”童光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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