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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合作护航企业“出海”

来源:经济日报       添加日期:2016年09月02日

  作为G20机制的重要配套活动,B20(二十国集团工商界活动)是国际工商界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平台。在B20撰写的政策建议报告中,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协调。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互联互通,越来越多的企业跨国发展,降低税收风险、化解税务纠纷都离不开国际税收合作协调。中国通过推动构建新型国际税收关系,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为企业“雪中送炭”
  自2011年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成立以来,专门针对“走出去”企业实行境外税收服务和管理,前后三次对各行业“走出去”企业开展问卷调查,调查显示99%的企业因为对税收问题重视不够,无法做到全面了解海外税收风险,近80%的企业遇到的税务难题是由于对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不了解,进而导致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比如,在美国及时申报有助于获取美国税务机关的信任,降低被审计的风险。但很多企业忽视这一点,将税收申报托付给美国小型中介,并因未按时申报而遭到处罚。”北京国税有关负责人告诉《经济日报》记者,还有企业对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知情”、对税收争议处理方式不了解,造成税负加重,甚至部分企业还遭受税收歧视。
  这样的情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前来领取《哈萨克斯坦税法》的企业络绎不绝,这被称为赴哈投资税收“宝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哈萨克斯坦税法》一书,有助于企业准确、完整地理解哈萨克斯坦税法,规避相关税收风险等方面,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据了解,中亚是新疆企业主要投资目的地,尤其是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设立企业数量占全部境外设立企业的一半,这部税法对新疆“走出去”企业来说就是“雪中送炭”。
  这只是中国国别税收指南系列工作的一个缩影。自2013年,发布国别税收指南工作的试点,从北京、深圳、四川三地扩展开来,研究的对象也从美国、中国香港和印度,扩展到英国、俄罗斯和蒙古等国税制,这些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境外税收政策咨询和服务。
  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在众多“走出去”企业财务负责人眼中,境外投资并非一帆风顺,有不少“坑”。其中,双重征税带来的税负加重,以及税收歧视带来的纠纷,是跨国企业面临的最大税收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给记者举例说,北京一家企业从西班牙获得一笔股息红利收入,按规定需要在当地缴纳19%的预提所得税,但是中国和西班牙签有税收协定,只要征10%的预提税就可以了,避免了双重征税。
  另外,如果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不公平待遇,也可以提请税收协定双边磋商来解决问题,规避风险。
  早在1987年,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进入巴基斯坦市场,主要从事民生类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包括瓜达尔深水港项目。2015年,巴基斯坦卡拉奇税务局突然表示要取消外资公司预扣税免税证,而且还下达征税令,让该企业补缴预扣税数千万美元,而当地企业仍然继续享受这一政策。根据双边协定,这是不公平的做法,企业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提请了双边协商。经过两国税务当局的双边磋商,巴基斯坦税务局承诺,确定中国港湾工程享有税收居民身份的同等权利,该企业税收风险得以化解。
  据了解,中国目前已签订了104个国家的税收协定,仅次于英国和法国,在世界排名第三位。“我们已建立起比较庞大的税收协定网络,奠定了中国对外投资或者是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在对方国家的税收法律基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提升企业竞争力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在东道国免税。
  “虽然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往往将利息的税收负担从金融机构转嫁给借款企业,但利息免税仍能大大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
  2015年2月份,有“走出去”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反映,其在T国设立的子公司从国内一家政府全资拥有的银行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使得相关利息税收负担由某银行转嫁给了该“走出去”企业在T国的子公司。T国税务当局以该笔贷款不满足“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这一条件为由,拒绝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对该笔利息给予免税待遇。
  中国税务机关就此致函T国税务主管当局表示,贷款的提供方为“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且为两国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金融机构,符合免税条件。最终,T国税务主管当局表示同意享受免税待遇,这家企业在T国子公司避免了500余万美元的税收损失。
“为便于企业保护自身权益,我们专门建设网上信息发布平台,开辟境外政策、税收协定等栏目。通过这些栏目,企业可以直观地了解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北京国税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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