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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上线后,外管证和预缴税款九大变化,一定要看!
来源:北京国税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12日
1、现在到外地还需要开具《外管证》吗?
答: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应开具《外管证》;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目前北京纳税人跨省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外管证》的,应在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提交申请并上传附列资料,待系统确认后自行打印加盖税务机关电子签章的电子《外管证》,之后持《外管证》到外省办理报验手续。
2、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还需要要开具《外管证》吗?
答: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直接提供预缴申报所需资料,可以预缴申报。
3、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还需要开具《外管证》吗?
答: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本市企业外出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再开具《外管证》;同时,外省企业来京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直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申报。
4、申请开具《外管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5、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需要注意是: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的,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登记相关事宜。西城国税局应按照建筑企业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
6、建筑项目时间超过180天,《外管证》怎么办?
答:《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7、跨区县预缴申报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其中: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需要携带: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9、预缴税款单位如何开具发票?
答: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论老项目选择何种方式计税,发票一定是由公司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领,由公司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领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答: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应开具《外管证》;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目前北京纳税人跨省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外管证》的,应在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提交申请并上传附列资料,待系统确认后自行打印加盖税务机关电子签章的电子《外管证》,之后持《外管证》到外省办理报验手续。
2、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还需要要开具《外管证》吗?
答: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直接提供预缴申报所需资料,可以预缴申报。
3、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还需要开具《外管证》吗?
答: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本市企业外出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再开具《外管证》;同时,外省企业来京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直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申报。
4、申请开具《外管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5、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需要注意是: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的,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登记相关事宜。西城国税局应按照建筑企业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
6、建筑项目时间超过180天,《外管证》怎么办?
答:《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7、跨区县预缴申报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其中: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需要携带: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9、预缴税款单位如何开具发票?
答: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论老项目选择何种方式计税,发票一定是由公司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领,由公司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领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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