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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税务指南:6-7月份新税法速递

来源:首席财务官       添加日期:2016年07月26日

  税务总局此次提出了20项具体工作要求,包括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营改增纳税人网上申报;设置办税服务厅首次申报专窗;错峰预约纳税人申报;帮助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探索建设国税地税“一窗式”服务;进驻窗口实现全流程办结;确保服务制度和兜底责任落到实处;提高12366热线咨询质效;建立疑难问题解答机制;切实做好不动产交易代征、代开的导税服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先收后办机制;强化对技术服务单位监管;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严肃查处借营改增之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畅通投诉渠道维护纳税人权益。税务总局在通知中称,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督导检查,对纳税服务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的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
  加大对住房租赁业实施税收优惠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最新要求,各地区要根据上述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明确在内地使用香港身份证明相关涉税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其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以上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执行,2016年4月15日以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也按照以上安排执行。
  政策点评:公告主要明确了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有效时限。根据换函,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6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6、2017和2018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4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4、2015和2016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
  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最近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告包括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0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件。
  政策点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降低制度性成本。
  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曾专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提高了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退税额度。为配合政策调整,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税务总局为此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执行。
  政策点评:上述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税收管理事项:一,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二,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情形的处理;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要报送的资料。上述办法适用于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进一步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
  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税务总局近日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一、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二、优化系统功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优化完善了系统登陆、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纳税人可在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相关功能说明。
  政策点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优化完善后的事项公告。
  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共计五章25条,包括:总则、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执法检查人员的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管理以及附则。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
  政策点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健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制订了上述办法。
  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共计五章31条,包括:总则、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以及附则。本办法适用于市以上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政策点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上述办法。
  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
  此次颁发的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办法共计九章54个条款,包括:总则、共建协调机制(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以及附则。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解释。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政策点评:制定上述工作办法,旨在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的要求,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执法行为,增强稽查执法效能,防止多头重复检查,降低纳税人税收成本。
  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
  新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共计七章43条,包括:总则、案源信息、案源类型、案源处理、案源分配、结果使用以及附则。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税务稽查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政策点评:上述办法旨在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按照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要求,各级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负责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的审批,并制定集体审议案源的标准。对达到集体审议标准的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案源的审批,由稽查局负责人主持召开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稽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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