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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补充优惠政策出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添加日期:2016年07月04日

  7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扩大金融同业免征范围。
  通知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以及持有金融债券,纳入“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这几类业务的利息收入将可以免征增值税。
  按照通知要求,被纳入免税范围的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此外,首次明确了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两部门负责人解释说,这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与此同时,持有金融债券也纳入了免征范围,所有金融债券持有利息均免税。所谓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免税和免税债券范围的扩大,是此次补充政策带给金融行业较为显著的利好。对于此次补充优惠政策的影响,兴业证券分析认为,有利于减少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受营改增的冲击,增加了稳定性,也有利于达到税改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政策目标。国泰君安证券则分析,进一步降低银行间同业往来的资金和交易成本,尤其利好非银、中小银行等交易机构。
  据了解,此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已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范围。至此,免税范围基本覆盖了金融机构的主要同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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