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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营改增细则明确:境外消费再保服务免征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22日
6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等政策的通知。
具体而言,一是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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