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31日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提高了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退税额度。为配合政策调整,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于操作执行。
  二、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办法》明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三、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办法》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四)。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1010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