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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发文推动电商发展:鼓励引导平台使用电子发票
来源:发改委网站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31日
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6]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切实发挥电子商务对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带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启动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并组织实施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重大工程。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以电子商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市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因地制宜,探索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的法规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国家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提供实践依据。
(一)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主要任务
1、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符合地方特点、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法规政策,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支持物流快递行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制定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网商、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政策,以及鼓励支付技术创新应用的政策,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2、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完善智能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物流信息平台,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推动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推动电子支付创新应用,大力发展移动支付,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机制,建立网络交易纠纷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通信、物流、支付等基础设施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4、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立足城市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推动特色农产品(12.550, 0.29, 2.37%)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以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互动,推动实体店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与物流协同发展。
5、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供应链协同为重点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加快各行业、各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领域。
(二)有关要求
1、做好创建工作方案编制。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战略定位,从本地电子商务现状、特点和比较优势出发,确定创建工作目标、重点、步骤和保障措施,切忌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编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要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要避免不重视规制、政策建设,只重视设施、园区、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硬轻软”的做法。要使编制创建工作方案的过程,成为相关方面“理思路、抓重点、凝共识、齐推动”的过程,真正成为完善环境、深化应用、培育产业的契机和抓手。
2、建立创建工作组织保障。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研究推进示范城市创建的工作思路,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明确主要建设任务和具体保障措施,促进参与创建工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形成组织有序、分工合理、协调配合的推进机制,并将协调配合机制制度化、常态化。已有电子商务工作协调机制的,可在现有机制下开展上述工作。
3、报送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方案须经市政府正式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申报材料包括:创建工作方案一式五份(编制要点参见附件1,附电子版光盘1份)。
4、申报城市资格要求。申报城市原则上应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原则上每省限报1个城市(不含计划单列市)。东部省份已有4个(不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中西部省份已有2个及以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此次不再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名单详见附件2)。
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7部门将共同组织专家开展创建工作方案的评议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重大工程建设
从激发创新活力、探索完善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政策出发,推动电子商务共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电子商务运行成本;围绕探索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业务模式、组织实施电子商务改革创新工程,激发电子商务应用及创新活力,带动产业转型发展;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合作,推进国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国际化进程,带动贸易和产业合作。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共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商务经济运行监测平台。多渠道整合电子商务相关信息,探索对接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数据资源,建设电子商务经济运行监测平台,辅助政府相关部门宏观调控决策,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电子商务可信交易服务平台。整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建设电子商务主体、产品等的规范化基础信息库和服务平台,为各类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电子商务主体真实性和产品基础信息共享与交换等服务,提高电子商务交易可信度,促进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
电子印章管理及电子合同应用。整合印章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在现有公章大数据平台基础上建设电子商务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有关省及一线城市进行平台对接,探索为各类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电子印章查询、比对、验证、追溯等服务,并在前期电子发票试点基础上开展基于电子印章的电子发票应用示范。
电子发票推广工程。依托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鼓励、引导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全面使用电子发票,发挥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的促进、引领和保障作用。推进电子会计档案管理。
电子商务物流效能优化工程。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组织新模式。
电子商务支付技术创新与安全服务工程。依托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MTPS)等基础设施,鼓励移动支付在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技术、近场支付信息交互技术、身份认证、手机可信执行环境、客户端软件安全验证等方面的创新,积极推动“云闪付”应用,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一体化金融支付服务,推进移动支付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支持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促进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应用健康发展。
(二)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电子商务创业创新服务工程。支持面向电子商务领域的创客空间网络平台建设,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提供专业化、网络化信息服务,支持电子商务孵化器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中小微企业发展。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
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工程。支持各类信息服务企业,探索推动信息和数据资源的产品化和服务化,探索安全的大数据服务产业化发展方式。支持各类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及服务新模式。
特色农林业和农资电子商务应用工程。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特色农产品、林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直采、直供关系,服务“一村一品”,有效对接专业村、专业乡镇,加强农(林)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和追溯,促进品牌农产品、林产品和农资销售。探索建立林权流转交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工程。在重点工业领域引导大型工业企业建立具有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采购、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平台,鼓励发展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特色产业的第三方工业电子商务服务。推动工业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物流、互联网金融等业务协同创新和互动发展。
智能装备网络化服务工程。支持智能生产装备的网络化服务;支持可穿戴设备与社会生活场景的结合,培育网络主题社区电子商务新模式;支持新能源设备与电子商务相结合,探索能源互联网应用创新。
健康医疗电子商务应用工程。鼓励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信息及交易服务提供商等,建设医药健康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提供在线预约、互联网健康医疗咨询服务。
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工程。支持传统流通企业在供应链、支付、客户服务、商品营销等方面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鼓励线下生活服务企业和大型电子商务生活服务平台对接,促进线上线下跨界创新。支持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
(三)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国际化发展
电子商务综合通关提速工程。遵循国际贸易便利化原则,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口岸建设电子商务通关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按照标准规范推进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电子商务通关综合服务效率。
电子商务国际大通道建设工程。结合“网上丝绸之路”建设,支持有关省区市与“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开展对点合作,探索共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支付服务及智能物流服务平台。
(四)有关要求
1、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条件以及建设项目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要实事求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存在失信造假的行为,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2、各项目主管单位要优先推荐服务于国家战略,有利于探索完善相关政策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并负责审核备案、环保、土地、节能等证明材料,下达资金前需落实相关建设条件。
3、推荐项目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项:一是集信息服务、在线交易、支付、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平台服务范围广的项目;二是重点以探索解决电子商务在有关行业或领域应用共性问题,注重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的电子商务共性信息基础设施项目;三是着力探索解决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政策环境,有助于拓展电子商务应用新领域,培育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4、对于以土建为主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五)组织方式
1、请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考虑、支持重点、配套政策等,按照项目建议报送条件、编制要点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审核和报送工作。
2、请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根据技术、市场等发展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建设任务和组织实施方式。同时,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发挥应有效益。
3、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商相关部门,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要求,将项目建议提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4、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择优选取、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开展评审评估,择优推荐项目进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审核区,并根据资金总体情况予以支持。
特此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6]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切实发挥电子商务对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带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启动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并组织实施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重大工程。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以电子商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市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因地制宜,探索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的法规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国家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提供实践依据。
(一)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主要任务
1、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符合地方特点、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法规政策,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支持物流快递行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制定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网商、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政策,以及鼓励支付技术创新应用的政策,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2、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完善智能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物流信息平台,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推动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推动电子支付创新应用,大力发展移动支付,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机制,建立网络交易纠纷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通信、物流、支付等基础设施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4、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立足城市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推动特色农产品(12.550, 0.29, 2.37%)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以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互动,推动实体店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与物流协同发展。
5、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供应链协同为重点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加快各行业、各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领域。
(二)有关要求
1、做好创建工作方案编制。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战略定位,从本地电子商务现状、特点和比较优势出发,确定创建工作目标、重点、步骤和保障措施,切忌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编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要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要避免不重视规制、政策建设,只重视设施、园区、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硬轻软”的做法。要使编制创建工作方案的过程,成为相关方面“理思路、抓重点、凝共识、齐推动”的过程,真正成为完善环境、深化应用、培育产业的契机和抓手。
2、建立创建工作组织保障。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研究推进示范城市创建的工作思路,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明确主要建设任务和具体保障措施,促进参与创建工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形成组织有序、分工合理、协调配合的推进机制,并将协调配合机制制度化、常态化。已有电子商务工作协调机制的,可在现有机制下开展上述工作。
3、报送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方案须经市政府正式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申报材料包括:创建工作方案一式五份(编制要点参见附件1,附电子版光盘1份)。
4、申报城市资格要求。申报城市原则上应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原则上每省限报1个城市(不含计划单列市)。东部省份已有4个(不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中西部省份已有2个及以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此次不再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名单详见附件2)。
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7部门将共同组织专家开展创建工作方案的评议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重大工程建设
从激发创新活力、探索完善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政策出发,推动电子商务共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电子商务运行成本;围绕探索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业务模式、组织实施电子商务改革创新工程,激发电子商务应用及创新活力,带动产业转型发展;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合作,推进国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国际化进程,带动贸易和产业合作。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共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商务经济运行监测平台。多渠道整合电子商务相关信息,探索对接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数据资源,建设电子商务经济运行监测平台,辅助政府相关部门宏观调控决策,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电子商务可信交易服务平台。整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建设电子商务主体、产品等的规范化基础信息库和服务平台,为各类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电子商务主体真实性和产品基础信息共享与交换等服务,提高电子商务交易可信度,促进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
电子印章管理及电子合同应用。整合印章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在现有公章大数据平台基础上建设电子商务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有关省及一线城市进行平台对接,探索为各类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电子印章查询、比对、验证、追溯等服务,并在前期电子发票试点基础上开展基于电子印章的电子发票应用示范。
电子发票推广工程。依托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鼓励、引导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全面使用电子发票,发挥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的促进、引领和保障作用。推进电子会计档案管理。
电子商务物流效能优化工程。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组织新模式。
电子商务支付技术创新与安全服务工程。依托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MTPS)等基础设施,鼓励移动支付在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技术、近场支付信息交互技术、身份认证、手机可信执行环境、客户端软件安全验证等方面的创新,积极推动“云闪付”应用,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一体化金融支付服务,推进移动支付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支持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促进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应用健康发展。
(二)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电子商务创业创新服务工程。支持面向电子商务领域的创客空间网络平台建设,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提供专业化、网络化信息服务,支持电子商务孵化器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中小微企业发展。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
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工程。支持各类信息服务企业,探索推动信息和数据资源的产品化和服务化,探索安全的大数据服务产业化发展方式。支持各类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及服务新模式。
特色农林业和农资电子商务应用工程。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特色农产品、林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直采、直供关系,服务“一村一品”,有效对接专业村、专业乡镇,加强农(林)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和追溯,促进品牌农产品、林产品和农资销售。探索建立林权流转交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工程。在重点工业领域引导大型工业企业建立具有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采购、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平台,鼓励发展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特色产业的第三方工业电子商务服务。推动工业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物流、互联网金融等业务协同创新和互动发展。
智能装备网络化服务工程。支持智能生产装备的网络化服务;支持可穿戴设备与社会生活场景的结合,培育网络主题社区电子商务新模式;支持新能源设备与电子商务相结合,探索能源互联网应用创新。
健康医疗电子商务应用工程。鼓励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信息及交易服务提供商等,建设医药健康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提供在线预约、互联网健康医疗咨询服务。
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工程。支持传统流通企业在供应链、支付、客户服务、商品营销等方面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鼓励线下生活服务企业和大型电子商务生活服务平台对接,促进线上线下跨界创新。支持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
(三)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国际化发展
电子商务综合通关提速工程。遵循国际贸易便利化原则,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口岸建设电子商务通关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按照标准规范推进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电子商务通关综合服务效率。
电子商务国际大通道建设工程。结合“网上丝绸之路”建设,支持有关省区市与“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开展对点合作,探索共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支付服务及智能物流服务平台。
(四)有关要求
1、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条件以及建设项目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要实事求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存在失信造假的行为,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2、各项目主管单位要优先推荐服务于国家战略,有利于探索完善相关政策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并负责审核备案、环保、土地、节能等证明材料,下达资金前需落实相关建设条件。
3、推荐项目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项:一是集信息服务、在线交易、支付、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平台服务范围广的项目;二是重点以探索解决电子商务在有关行业或领域应用共性问题,注重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的电子商务共性信息基础设施项目;三是着力探索解决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政策环境,有助于拓展电子商务应用新领域,培育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4、对于以土建为主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五)组织方式
1、请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考虑、支持重点、配套政策等,按照项目建议报送条件、编制要点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审核和报送工作。
2、请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根据技术、市场等发展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建设任务和组织实施方式。同时,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发挥应有效益。
3、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商相关部门,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要求,将项目建议提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4、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择优选取、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开展评审评估,择优推荐项目进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审核区,并根据资金总体情况予以支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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