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法规
关于就《会计软件数据接口第1部分:企业》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财政部办公厅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19日
财办会(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便利会计信息的电子化交换,提高会计信息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会计信息价值,落实《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规定,我们开展了企业会计软件数据接口标准制定工作。目前已经完成接口标准的起草工作,形成《会计软件数据接口第1部分:企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接口标准)。接口标准将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目前已经纳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153519-T-318),由财政部负责起草。
现就接口标准组织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我部会计司。接口标准及其说明文件请访问我部会计司网站(http://kjs.mof.gov.cn)下载。请你单位重点对以下6个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反馈意见,也可对接口标准的其他任何内容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问题1:
接口标准的内容能否基本满足企业会计账簿和凭证层面的数据交换需求?
问题2:
接口标准的业务元素与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全球账簿(XBRL GL)元素之间的映射是否准确、恰当?
问题3:
公共主数据模块与其他模块间的数据引用关系是否恰当?
问题4:
公共主数据模块中的汇率类型指的是某种汇率的类型,例如“即期汇率”、“远期汇率”等。是否需要建立针对币种汇率的子模块?
问题5:
出于与XBRL GL映射层级的需要,固定资产数据结构表中的每个模块均有会计期间这个元素,并且都有一个和会计期间同级别且名称与子模块名称类似的元素,这样的结构是否合适?
问题6:
固定资产模块中,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减少情况和固定资产其他变动情况3个模块为定义业务信息的模块,固定资产实物信息、固定资产减少实物信息和固定资产其他变动实物信息为前述3个模块对应的查询模块,这种设计是否合理?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赵金光
联系电话:010-68552089
传 真:010-6855253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zhaojinguang@mof.gov.cn
附件:1.会计软件数据接口第1部分:企业(征求意见稿)
2.会计软件数据接口第1部分:企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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