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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看一遍就懂营改增,北京国税权威解答!

来源:北京国税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07日

  导读 :纳税人从来没有接触过增值税怎么办?
  北京国税对此次营改增涉及的政策文件、分行业指引、政策解读及营改增办理详细通知等进行了广泛宣传,请纳税人予以关注。另外,北京国税还将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1、此次营改增都涉及哪些行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试点纳税人的分类及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4、营改增后,上述行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计税方法有哪几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目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两种情况: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若干种应税行为。)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如:某金融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取得贷款利息收入106万元(含税),当月支付基础电信费用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运输车辆10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
  2016年5月应纳税额=106÷(1+6%)×6%-1.1-17=-12.1万元。
  该纳税人本月不需缴纳增值税,上述12.1万元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7、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如:2016年5月,某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在计算时应先剔除税额,即:
  不含税销售额=103元÷(1+3%)=100元,增值税应纳税额=100元×3%=3元。
  8、如果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购进适用17%税率的货物或者11%税率的服务,能抵扣吗?
  能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的概念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三)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9、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次新纳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事宜可参照上述执行。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 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此次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不动产也能抵扣吗?
  是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购进不动产,支付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0万元)。
  当期可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220×60%=132万元
  取得不动产后的第13个月再抵扣余下的40%,即88万元
  12、按照〔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目前,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先用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后用于应税项目;二是先用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后兼用于应税项目,即:既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的情形。
  例如:某建筑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购进一台发电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0.4万元,发票已按规定认证,未抵扣进项税额。该固定资产先用于了简易计税项目,2016年11月转变用途,既用于简易计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应税项目,已知该固定资产净值为117万元,假定2016年12月未取得其他进项税额,该纳税人2016年12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17÷(1+17%)×17%=17万元
  1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试点纳税人发生哪些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16、此次营改增,北京市适用的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我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7、此次营改增后,我市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二手房,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原营业税计算方法有何区别?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例如:我市个人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630万元。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630×5%=31.5万元
  改征增值税应纳税额=630÷(1+5%)×5%=30万元
  营改增后,我市个人转让同样价格的二手住房,应纳税额减少1.5万元。
  18、此次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需要在地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9、哪些试点纳税人适用按季申报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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