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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取得合法凭证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11月10日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企业在2013年12月发生一笔费用支出,金额尚未结算,暂估费用为120万元,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该款项在2014年8月实际结算且尚未取得票据,金额为102万元。税务人员就税收政策进行讲解,依法补征了2013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金额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2013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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