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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研究设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处置僵尸企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29日
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职审委会委员杜万华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提出人民法院要抓好六项工作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这是四天时间内杜万华第二次发表专门文章探讨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
在这篇名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的文章中,杜万华介绍了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六项具体工作: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庭
杜万华指出,破产工作中形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
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年下降。2007年前,法院每年立案尚有4000余件,实施后变为每年两千余件。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绍,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和清算案件共2059件,2015年则超过了3000件。
历史上,最高法院每次推动设立某类案件的专门审判庭,都伴随着此类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比如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法院开始出现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但到2009年,中级以上法院才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不过,从此以后只用了3年时间,全国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就分别翻了一番。
“目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杜万华在文章中指出。他提出,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立即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立即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误工作。
根据杜万华的文章,全国各中级法院最终将普遍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越来越多的“僵尸企业”进入司法清理通道,要求法院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目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存在三个问题:法院的协调性、专业化、市场化比较弱。
“协调性弱主要体现在与地方政府之间,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面临跨行政区划案件处理难、社会维稳压力大、自身权威性不够等压力。”李曙光说。
3月25日,杜万华在其署名文章中表示,处置“僵尸企业”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涉及面广、影响重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与地方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保障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同时,在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的要求中,杜万华特别强调了“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
在加强破产审判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方面,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在加强破产审判机构和人员的市场化方面,尽管有的法院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名录并从其中通过摇号方式选取破产管理人,但政府机构主导的清算组却是实践中的主要模式。杜万华提出,对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进行探索。
破产法律服务的市场化正在加强,一个明显的指标是中介机构收费。2015年9月23日一则中标公告显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中标了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介机构,中标金额为2080万元。
国际上,一般是根据破产处置的市场效益或工时来收费,例如美国破产重整的法律服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平均占债务人财产价值的3%到25%。而在中国实践中,往往是法院确定一个极低的固定收费。
在这篇名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的文章中,杜万华介绍了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六项具体工作: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庭
杜万华指出,破产工作中形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
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年下降。2007年前,法院每年立案尚有4000余件,实施后变为每年两千余件。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绍,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和清算案件共2059件,2015年则超过了3000件。
历史上,最高法院每次推动设立某类案件的专门审判庭,都伴随着此类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比如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法院开始出现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但到2009年,中级以上法院才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不过,从此以后只用了3年时间,全国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就分别翻了一番。
“目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杜万华在文章中指出。他提出,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立即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立即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误工作。
根据杜万华的文章,全国各中级法院最终将普遍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越来越多的“僵尸企业”进入司法清理通道,要求法院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目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存在三个问题:法院的协调性、专业化、市场化比较弱。
“协调性弱主要体现在与地方政府之间,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面临跨行政区划案件处理难、社会维稳压力大、自身权威性不够等压力。”李曙光说。
3月25日,杜万华在其署名文章中表示,处置“僵尸企业”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涉及面广、影响重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与地方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保障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同时,在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的要求中,杜万华特别强调了“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
在加强破产审判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方面,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在加强破产审判机构和人员的市场化方面,尽管有的法院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名录并从其中通过摇号方式选取破产管理人,但政府机构主导的清算组却是实践中的主要模式。杜万华提出,对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进行探索。
破产法律服务的市场化正在加强,一个明显的指标是中介机构收费。2015年9月23日一则中标公告显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中标了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介机构,中标金额为2080万元。
国际上,一般是根据破产处置的市场效益或工时来收费,例如美国破产重整的法律服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平均占债务人财产价值的3%到25%。而在中国实践中,往往是法院确定一个极低的固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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