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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税前扣除项目凭证不可自制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13日

  南京某旅行社的旅游业务涉及的景点门票、车(船、机)票数量众多,搜集、黏贴票据较为困难。因此,该旅行社会计向税务人员咨询,在确定计算营业额时,能否代表性地黏贴一张或几张车(船、机)票或门票,其余以企业自制的《证明单》代替正式发票,或者以与对方签订的结算单为依据作为营业税扣除项目的费用凭证?
  税务人员解释,营业税扣除项目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针对该旅行社的情况,税务人员答复道,假设有100名游客前往某公园参观,旅行社可持公园开具的总额发票作为凭证。如果没有总额发票,那就必须持有100张门票才可扣除100张门票的金额,不可使用自制的《证明单》作为凭证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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