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会法规

关于暂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 证监会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11日

财政部、证监会公告2016年第32号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因在执行审计业务中未能勤勉尽责,分别于2014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2月受到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1号、〔2015〕67号和〔2016〕20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会计监管、强化法律约束”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财政部、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利安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利安达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计划,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将对利安达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研判利安达在质量控制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据此作出是否允许利安达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的决定,并于2016年8月31日前予以公告。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间,利安达不得承接新的证券业务,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和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不得离职、办理退伙或转所手续。
  特此公告。
                                财政部 证监会
                                2016年3月11日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41805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